从业资格证件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两种: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1.交通部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统一印制并编号。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统一印制并编号。
3.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4.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6.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3.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6.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四)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