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厅 (鲁交体发 [2008] 22号) 关于调整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车辆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超限车辆处罚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2),就有关执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交通部门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向省厅反馈。